有些小伙伴對“取消環評前置”的意義不是特別理解,認為取不取消沒有什么區別。這主要是因為平時大家接觸到的大部分環評項目不屬于審批和核準項目,環評一般都是在項目立項或備案后進行。但一些國家(國企)投資的大型項目,是需要國務院、發改委或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批和核準的,環評前置時,只有通過環評才能拿到項目核準。拿到項目核準后,意味著國家同意投資建設。以往,此類項目環評前置時,環評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
7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口氣修改了6部法律,其中就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法》(下稱“環評法”)。不過,這個消息可能并沒有引起很多人關注,整個修法過程都是“靜悄悄”的。為什么會這樣?
環評法修改“靜悄悄”,公眾意見“無蹤影”
這次環評法修改來的突然,去的匆忙,既沒有任何預兆。
根據人大新聞網的消息:6月27日,相關法律修正草案被提交全國人大,7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發布了修改決定。而在此之前,關于環評法的修改并沒有出現在人大的立法工作的議程中。
另外一個讓人感到意外的地方是,這次環評法的修正草案并沒有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法律的修改也不是單獨進行,而是與其他5部法律打包進行。
《南方周末》在報道中援引了相關環境法學家的解釋:由于此次修訂屬于“爭議不大,條文不多”的修改,所以可以由常委會直接審議和表決,不需要征求公眾意見。
然而,這次環評法的修訂真的是“爭議不大”嗎?問題恰恰就在這里。
這次環評法最重要的修改是取消“環評前置”,動搖環評威力的根基,豈能悄悄進行?
考察這次環評法突然修改的動機,我們必須把6部一起打包修改的法律放在一起看。其實脈絡很清晰,這是國務院精簡機構、簡政放權下的規定動作。
對于環評法而言,修改的一個重點內容是,取消了“環評前置”的限制。
所謂“環評前置”就是,環評的行政審批優先于其他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是它們的前置條件。換句話說,如果環評審批沒有通過,那么其他報告審批也辦不下來。這是一個接一個的“串聯”方式。
“環評前置”被取消后,就給不同部門并行辦理手續提供了空間,形成了“并聯”的方式。這樣帶來的直接好處就是: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流程不僅得到優化,而且節省了大量辦理審批的時間。
關于是否要取消“環評前置”,在修法之前的媒體討論并沒有達成一致
關于是否要取消“環評前置”,在修法之前的媒體討論并沒有達成一致,一部分人認為“環評前置”的條件應該取消,因為它會影響企業的效率,還會滋生腐敗,出現“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等現象。取而代之的應該是事后監管和環評后監督的體系。
不過,其他人卻不這么看,環評法的修改應該“保持‘環評前置’不動搖”,不能以簡政放權的名義帶動各地淡化“環評前置”的地位。
這次環評法的修改雖然取消了環評的前置條件,“串聯”改為“并聯”,但“一票否決”并未動搖。修改后的環評法第二十五條依然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環評法修改需要大刀闊斧,真正體現“公眾參與”
雖然不同陣營的人在是否要取消“環評前置”的問題上有著不同的立場,但是他們都希望在環評法的修改中提升公眾參與。公眾參與之所以重要,最直接的理由就是,他們要為企業可能產生的污染“買單”,潛在受害者的身份理所當然應該參與到環評的整個過程中來。相比于簡政放權、減少審批,促進公眾參與才是環評法修改的重點和核心。
環評法要想真正發揮作用,豈能被關起門來悄悄“擺布”?必須 “大刀闊斧”式改革,讓公眾真正參與,才能防止環評變成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