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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2-11-08 18:57 原文鏈接: 論文發表“強制約束”為何不利于碩士生培養

    作為介于本科生和博士生之間的一個相對特殊的群體,一方面,碩士研究生,特別是學術型碩士生的培養目標和職業定位相對模糊;另一方面,與博士生相比,碩士生的學術訓練又屬于“預備階段”或“準備階段”。為保障碩士生培養質量,一些培養單位會制定激勵碩士生發表論文的規定,相關制度環境和政策規定對碩士生培養造成的影響也很值得關注。

    “結果”不應異化為“目標”

    以學術型碩士生為例,論文發表激勵的主要制度環境和政策環境大體包括將碩士生的評獎評優與論文發表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掛鉤、將碩士生的學術發表與攻讀博士學位機會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掛鉤,以及將碩士生的學術發表與碩士學位獲得資格掛鉤 ,從而對他們形成論文發表的“強制約束”。

    一般而言,碩士生在讀期間若能發表學術論文,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其對于本領域內的研究問題、研究方法、研究技能及表達有了一定的掌握。但此處有必要區分碩士生的發表行為是源于學術興趣的內生動力,還是源于外部各種激勵抑或“硬性要求”而“被迫無奈”的選擇行為。

    論文發表規定是教育量化評估取向的典型表現方式之一,也是客觀主義與實用主義非理性化的一種體現。這一規定易在短期內造成學術市場的虛假繁榮,實質上可能會干擾對研究生學術興趣的培養以及其專業認同的形成,也容易引發研究生的焦慮情緒,從長遠看并不利于創新人才的培養。

    2021年,筆者曾參與一項基于全國層面的學術型碩士生調查。統計結果顯示,有約38%的調查對象表示其在讀期間首要的焦慮來源為“達到學術論文發表規定的要求”,其發生率僅次于“完成學位論文”和“就業問題”,位列第三。

    論文發表規定的潛在邏輯在于,培養單位將論文發表情況作為教育評價的手段,既做到了客觀上的有規可依、有據可查,也做到了操作層面上的簡單易行、方便快捷。然而,這種邏輯卻存在著將目的與手段本末倒置的非理性弊端。

    對于高校而言,主要培養目標應是促進研究生的全面發展,注重培養質量和內在品質的提升,以及激發研究生的興趣和潛力。論文發表本應只是作為衡量學生學術水平的評價手段和方法之一。然而在現實中,這一“結果”卻容易被異化成為學生培養的“目的”——培養研究生學術能力與學術水平被片面化地用論文發表所概括或取代,論文發表主導了研究生的學習和生活。

    論文發表規定具有“負面抑制效應”

    理想的論文發表狀態應是研究生以個人興趣為內在驅動力,將興趣與個人理論知識相結合。然而,論文發表的規定往往使學生一門心思奔赴在論文發表上。因此,在有論文發表規定的培養單位內,研究生的論文發表過程更近似于個人利用已有理論知識解決某些問題并書面化的任務流程,個人興趣較容易讓步于論文發表的現實約束。

    當論文發表成為硬性規定時,為了在評獎評優中占據優勢地位,研究生需要更多數量的論文、更高質量的發刊級別。這無形中給學生的競爭抬高了門檻,研究生只有發表了論文,才有資格作為“合格者”踏入競爭殿堂,否則便只能繼續完成自己的強制性任務。在評獎評優時,學生尚有不參與的權力,而一旦將論文發表與學位、升學機會綁定,碩士生便幾乎不可能選擇不參與和中途退出。為了獲得學位和升學機會,他們只能選擇發表論文,否則便意味著對求學之路在某種程度上的放棄。

    論文發表規定對碩士生在讀期間的就讀體驗會產生負面影響,也會降低碩士生對所學專業的認同感。

    2021年全國層面學術型碩士生調查數據統計結果顯示,按照“是否有發表規定”“是否達到發表要求”,可以將調查對象分為“未發表無規定”“未發表有規定”“已發表無規定”“已發表有規定”四種類型。其中,“未發表有規定”碩士生群體的專業認同感自我評價得分均值僅為3.72(采用五點量表測量),明顯低于總體樣本平均得分均值(3.80)。

    筆者基于上述調查數據進行相關研究時進一步發現,在控制其他影響因素的情況下,論文發表經歷對于碩士生的能力增值產生了一定的正向影響,但論文發表規定對其卻產生了負面抑制效應,使得碩士生群體對于部分自我增值能力的評價更低,專業認同感也更低。

    一些培養單位以行政化規定,限制學生發表論文的期刊級別與發表時間(必須在本校就讀期間),以“不發表就出局”為懲罰結果,使研究生自入校起頭頂便高懸著“達摩克利斯之劍”,其論文發表過程似乎不再是單純提高個人能力的過程,而是摻雜了連續的自我懷疑與自我否定。

    從論文發表的評價標準看,擁有論文發表經歷的學生顯然擁有更高的學術水平,而論文發表規定不但沒有幫助這些學生尋找到合適的職業定位,反而使其專業認同感出現顯著下降。被外界評價為優秀的部分碩士生,其自我增值能力評價和專業認同感卻并不高,這顯然不利于學術創新人才和學術后備力量的培養。

    發揮激勵作用需尊重學生自主性

    在高校以行政化思維制定論文發表規定的背景下,研究生群體得到的往往是束縛而非服務,相關規定的服務主體似乎更多是學校而非學生。這種將培養方法和評價手段相互雜糅的規定,使得研究生的自主性與主體性被壓制,論文發表帶來的更多是懲罰上的精神壓力,而非獎勵的鼓勵支持。

    產生這一狀況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強制發表規定損害了研究生的自主性。在有論文發表規定的單位內,研究生探索與試錯的時間十分短暫,試錯代價卻是沉重的,這往往使得研究生規避錯誤、尋求捷徑。然而,學術探索本應是在不斷試錯中尋求真理的過程。

    在世界范圍內,很早便有學者指出論文發表制度違背了教育發展規律。伯明翰大學、劍橋大學等世界知名高校雖然以培養創新人才為目標,卻未對研究生的期刊論文發表作出硬性規定。由此可見,論文發表制度并不是培養創新人才的必需之法。

    懲罰的惡果在于限制了研究生的探索行為,并以懲罰措施給他們帶來精神壓力。因此,想要發揮論文發表對于激勵研究生科研能力的正向促進作用,便要允許研究生獨立自主地進行探索與嘗試,給予其試錯的空間。

    事實上,現今國內許多高校已經意識到了論文發表制度的弊端,逐漸放棄或放寬了相關的硬性規定。放棄論文發表規定并不意味著放棄對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養,研究生的書面表達能力、專業實踐能力等并不一定依托論文發表這一條路徑,日常課程任務、學位論文等方式均可以培養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活動,培養也不能單以結果為導向。

    對于研究生而言,合理發揮論文發表激勵的作用,需要尊重他們的自主性,以學生為服務主體,允許學生在短暫的學習時間內充分探索與嘗試。切勿以行政化的思維“一刀切”,而是應充分尊重不同學科、不同專業及不同研究領域之間的天然差異性,制定更具個性化的研究生培養政策。

    總之,論文發表規定無論作為激勵的手段還是結果,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碩士生論文發表的“硬性規定”不僅毫無統計意義上的依據,還會嚴重影響碩士生學術興趣和熱情的培育,灼傷他們的學術熱情和認同,進而破壞研究生的整體學術文化、氛圍與生態,更加不利于創新人才的培養。要知道,碩士生教育最重要的成果不應該僅僅是論文,還有實實在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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