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本計劃目的
為充分調動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光科技”)新業務單元管理層及核心骨干員工的工作熱情與責任感, 促進新業務單元快速成長, 迅速在行業內獲得競爭優勢地位, 提升聚光科技長期核心競爭力; 同時為體現聚光科技”成長與分享”的核心價值觀,使聚光科技與員工共同發展與成長, 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建立中長期激勵方式持續吸引和保留優秀人才, 特制定本計劃。
第二章 激勵單元范圍及業務開展基本原則
1. 新業務單元是指聚光科技下屬處于初創期或培育發展期的事業部與子公司。
2. 各新業務單元應向聚光科技董事長和總經理報送其未來業務規劃, 未來業務規劃經聚光科技董事長和總經理共同批準的新業務單元將納入本計劃。
3. 納入本計劃的新業務單元將按照本計劃的規定變更或新設相應的新業務單元公司(以下簡稱“激勵單元”), 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并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組織架構, 滿足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并且, 聚光科技將要求激勵單元按照聚光科技的標準遵守交易所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4. 為業務開展需要, 激勵單元可以向聚光科技購買、出售或租賃生產經營所需的資產及其他經營性業務合作, 聚光科技亦可為激勵單元提供必要的擔保或融資支持。激勵單元與聚光科技間的交易如構成關聯交易, 該等交易應按市場公允價值定價, 并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與聚光科技內部制度履行相應的決策、披露程序。
5. 激勵單元成立時, 應明確激勵對象實現收益的方式、條件、要求。激勵對象可通過激勵單元分紅、向聚光科技或其下屬公司或聚光科技指定的第三方(視具體情況確定)出售所持激勵單元之權益或財產份額或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交易市場交易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實現收益。
第三章 激勵對象
1. 本計劃項下的激勵對象, 是指由激勵單元總經理與總工程師確定并經聚光科技董事長和總經理共同批準的全職在新業務單元從事管理、技術、業務等工作, 在管理、開發、產品技術、市場與銷售等關鍵崗位起到核心作用、績效表現優秀的骨干員工, 包括激勵單元經營層(總經理、總工程師、副總經理)、管理層(部門級負責人)及核心(技術、業務)骨干員工, 以及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認為必要的其他人員。激勵對象名單及可認購財產份額數額由激勵單元總經理與總工程師從人力資本 附加值(對未來持續發展的影響)、可替代程度以及歷史貢獻以及其他合理因素綜合考慮并共同確定。
2. 激勵單元總經理與總工程師共同確定激勵對象名單及其在員工持股平臺之有權認購財產份額的數額后, 于具體方案(包括具體的合伙協議)報聚光科技董事長和總經理共同批準后方可實施。激勵單元總經理與總工程師可根據激勵對象任職變動、增加新激勵對象等情況共同確定并調整激勵對象名單及其有權認購財產份額的數額, 調整后的方案亦需報聚光科技董事長和總經理共同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激勵計劃的實施
1. 聚光科技將成立管理公司(以下簡稱“持股管理公司”)根據本計劃、合伙協議以及聚光科技董事會決議管理員工持股平臺。
2. 本計劃項下各激勵單元的激勵對象將與持股管理公司、聚光科技或其下屬公司(視具體情況確定)成立相應的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員工持股平臺”)用于持有激勵單元之股權。員工持股平臺將采用有限合伙企業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組織形式, 若采取有限合伙企業的組織形式, 持股管理公司將作為員工持股平臺的普通合伙人及執行事務合伙人, 激勵對象、聚光科技或其下屬公司(視具體情況確定)將作為員工持股平臺的有限合伙人。員工持股平臺之各有限合伙人按各自的財產份額比例享有相應的收益權, 持股管理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執行相關合伙事務。(激勵單元的股權結構之參考示意如下圖)
3. 激勵對象應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認繳員工持股平臺財產份額(以下簡稱“財產份 額”)。激勵對象可通過認繳財產份額或受讓員工持股平臺財產份額的方式持有員工持股平臺的財產份額。
4. 員工持股平臺持有激勵單元的股權比例由聚光科技董事長和總經理根據各激勵單元的不同情況共同確定, 但應保證聚光科技在激勵單元的控股權或控制權。各激勵單元股權結構確定后, 聚光科技或其子公司與員工持股平臺可采取新設公司、股權轉讓、增資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按前述原則調整激勵單元的股權結構, 該等交易價格應通過協商確定, 并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與聚光科技內部制度履行相應的決策、披露程序。
第五章 其他
1. 激勵對象所獲收益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激勵對象自行承擔。
2. 本計劃自聚光科技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本計劃的具體實施細則(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持股平臺的財產份額認購、財產份額調整、財產份額轉讓、激勵對象限制等)授權聚光科技董事長和總經理共同確定。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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