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樣點位
①底質采樣點位通常為水質采樣點位垂線的正下方。當正下方無法采樣時,可略作移動,移動的情況應采樣記錄表上詳細注明。
②底質采樣點應避開河床沖刷、底質沉積不穩定、水草茂盛表層及底質易受攪動之處。
③湖(庫)底質采樣點一般應設在主要河流及污染源排放口與湖(庫)水混合均勻處。
二、采樣量及容器
底質采樣量通常為1~2 kg,一次的采樣量不夠時,可在周圍采集幾次,并將樣品混勻。樣品中的礫石、貝克、動植物殘體等雜物應予以剔除。在較深水域一般常用掘式采泥器采樣,在淺水區或干涸河段用塑料勺或金屬鏟等即可采樣。樣品在盡量瀝干水分后,用塑料袋或玻璃瓶盛裝;供測定有機物的樣品,用金屬器具采樣,置于棕色磨口玻璃瓶中,瓶口不要沾污,以保證磨口塞能塞緊。所采底質樣品的外觀性狀,如泥質狀態、顏色、嗅味、生物現象等,均應填入采樣記錄表,一并送交實驗室,亦應有交接手續。
三、底質采樣
①底質采樣點應盡量與水質采樣點一致。
②水淺時,因船體或采泥器沖擊攪動底質,或河床為砂卵石時,應另選采樣點重采。采樣點不能偏移原設置的斷面(點)太遠。采樣后應對偏移位置作好記錄。
③采樣時應裝滿抓斗。采樣器向上提升時,如發現樣品流失過多,必須重采。
四、采樣記錄
樣品采集后,及時將樣品編號,并貼上標簽。將底質的外觀、性狀等情況填入采樣記錄,并將樣品和記錄表一并交實驗室,亦應有交接手續。(見表1、2和3)。
表1 底質樣品采樣記錄表
河流 | 斷面 | 水深 | 采樣工具 | ||||||
層次 | 樣品瓶號 | 底質類型 | 顏色 | 底質厚度 | 嗅味 | 生物現象 | 其他特征 | 監測項目 | 備注 |
采樣日期 | 采樣者 | 記錄者 |
表2 底質樣品送樣單
河流 | 送樣單位 | 送樣人 | 送樣日期 | ||||
序號 | 斷面 | 層次 | 瓶號 | 箱號 | 采樣日期 | 監測項目 | 備注 |
1 | |||||||
2 | |||||||
3 | |||||||
4 | |||||||
收樣單位 | 收樣人 | 收樣日期 |
表3 柱狀底質樣品采樣記錄表及送樣單
河流 | 斷面 | 采樣點 | 水深 | ||||||||||
采樣工具 | 采樣管入泥深度 | 樣品長度 | 采樣日期 | ||||||||||
層次 | 柱狀剖面 | 厚度 | 分段 | 樣品類型 | 顏色 | 嗅味 | 其他特征 | 樣品處理情況 | 監測項目 | 瓶號 | 箱號 | 保存情況 | 備注 |
采樣者 | 記錄者 |
五、樣品的保存及運輸
底質采樣一般與水質采樣同時進行,當在同一點位采集完水樣后再采集底質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