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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6-10-21 11:45 原文鏈接: 成都規定:網上賣食品嚴禁6種行為最高罰20萬元

       今后在網上買賣食品,不按規矩來將“遭起”。昨日,成都已正式下發 《成都市網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結合實際加強網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對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拒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延遲提供合同、記錄、電子數據等違法行為,明確了處罰規定。

       交易平臺:應向管理部門備案

       《辦法》明確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備案信息應向社會公開。對不能提供相關證照、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證照以及超范圍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不允許其入網。

       同時,交易平臺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一旦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交易平臺應依法暫停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食品經營者:送餐應在2小時內送達

       對于入網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一個首要前提是必須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并按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此外,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主頁面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食品包裝上加貼封簽,標示食品加工制作時間和消費時限,送餐應當控制在食品加工完成后2小時內送達。

       消費者:可向經營者要求賠償

       對于消費者來說,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同時,《辦法》還鼓勵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按照《成都市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給予獎勵。《辦法》還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違反該《辦法》的生產經營者,將被處以最高20萬元的罰款。

       網上賣食品劃了“紅線”

       交易平臺

       交易平臺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食品經營者

       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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