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0年起,我國“雙一流”高校博士生招生幾乎都實行了 “申請—考核”制,42所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更將該制度作為主要的招考形式。然而時至今日,面對該制度的廣泛推行,人們的評價依然呈現“兩極化”趨勢——既有“損害教育公平”的批評之聲,也有“符合學術選拔傳統”的支持之音。
日前,就有人在“知乎”上提出“中國的博士生申請—考核制是否逐漸演變為‘近親繁殖’”的問題,對此各方討論極其熱烈。面對社會大眾對博士生教育資源分配現狀的質疑,不難讓人產生這樣的想法:推行博士生招生“申請—考核”制是否會使考博人的求學之路越走越窄?
為此,有必要從現實境遇和中西差異角度反思“申請—考核”制的本土化改革。
現實境遇:路徑依賴,公平存憂
首先必須承認,作為一種源自西方的教育制度,博士生“申請—考核”制在我國起步較晚、實施時間較短,自被引入國內,便面臨中國境遇的考驗。而深入分析博士生“申請—考核”制在國內的現實境遇,既有助于發現該制度在我國社會與教育發展中存在的適應性問題,也是我國博士生教育實踐走向縱深發展的現實需求,以及博士生招考理論創新發展的價值前提。
根據我們的判斷,博士生“申請—考核”制在我國的現實境遇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傳統筆試統考的路徑依賴。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博士生“申請—考核”制陷入了對傳統考試模式的“路徑依賴”中。但要破解這一慣性,不能單純依靠制度層面的調整,而是要深入到大眾認知的文化層面。
其次是名校出身的招考資格歧視。博士生“申請—考核”制內含了效率優先的邏輯,更加注重優質生源,不少高校甚至明確要求考生前置學歷背景,而名校生讀博極易造成精英階層的壟斷。
第三是半公開下的導師權力失范。博士生“申請—考核”制運行的突出問題就是導師自主裁量權的邊界尚未明確,有近80%的導師承認招生過程中擁有自主權,考生對此表達了不同程度的擔憂,這就容易使面試成為影響招生公平的“灰色地帶”。
西方特征及中西差異
正如前文所言,博士生“申請—考核”制是西方高等教育制度的產物,因此有必要將其還原到西方社會和教育環境中,分析這一制度的演進邏輯,進而反思其在中西方社會中的差異,為我國推行該制度的本土化改革尋找突破口。
從制度的歷史演進可知,“申請—考核”制的形成與西方社會具有高度的制度自洽性。歷史上,“申請—考核”制的雛形源自中世紀大學的社團組織形式,實際上是一種樸素的師生角色定位,導師決定了學生的“入學資格”,這也奠定了西方博士生招考的基本形態。
在此之后,歐洲新型高等教育機構的出現推動了西方高等教育系統的內部分化,并在分化中建立了相對獨立的分軌體系,特別是歐洲國家中等和高等教育體系雙軌制的確立,更使得其學生產生分流。
二戰后,西方國家高等教育規模的急劇擴張,促使各國通過考試這一社會控制手段開展人才選拔,特別是借助標準化測試考查學生的綜合學術能力。傳統的社團模式已演變為院校模式,甚至是第三方認證介入的市場模式。
從中西方社會結構的差異看,理解博士生“申請—考核”制必須以更加宏觀的社會學視角進行考察和分析。
比如,在社會關系結構下的招考文化差異方面,博士生“申請—考核”制是否設置筆試統考,反映出的是中西方社會和文化的差異,這一制度會放大招考中以自我利益和情感為中心的“差”,破壞了統考制度本身的“序”,而后者是中國科舉考試能延續千年的原因。
比如,在社會分層結構下的教育制度差異方面,在西方社會里,歐洲是典型的階級社會,其教育制度屬于“保薦式流動”,取決于學生先賦性因素,等級制和精英再生產成為西方教育制度基礎。但我國在高考制度安排下,是一種特殊的向上流動的垂直競爭,競爭激烈程度較高。
再比如,在社會權力結構下的導師權責差異方面,“申請—考核”制反映出的導師自主裁量權問題實質上是權力的歸屬問題,這一制度表現出以導師私權為主的特征,但正因如此,引發了社會大眾對其可能權力尋租問題的擔憂,因此有必要使之建立在我國以公權力為主的結構特征基礎之上。
本土化改革策略
任何一個國家和區域的高等教育經驗都屬于“地方性真理”,博士生“申請—考核”制也不例外。西方博士生“申請—考核”制植根的土壤與我國高等教育環境存在諸多差異,這就決定了我國博士生“申請—考核”制的實現路徑也應從招考制度、教育結構、權力歸屬三個方面進行探索。
首先,挖掘筆試統考優勢,建構考核兼容模式。我國博士生“申請—考核”制改革應該從統籌中西方招考制度優勢、形成兼容并包發展模式的立意出發,從域外效仿轉向本土創新,在吸收西方優秀經驗的基礎上,融入我國傳統筆試統考特色,使考生的“申請”與“考核”、“筆試”與“面試”、 “初選”與“復試”之間建立有機的關聯,并設計出科學量化、多樣化的筆試內容。
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當前國內高校博士生普通招考中的優秀本土經驗,從教育評價學、學習科學和建構主義的角度優化筆試內容設計,挖掘統考筆試制度優勢,使考試內容與結果評價更科學化。
其次,打破名校身份限制,推行二軌并行體制。博士生“申請—考核”制改革要明確取消標簽化的做法,持續優化和推進普通招考制度改革,把發展公平而有質量的研究生教育作為招考工作的核心準則,打破現有院校出身帶來的身份歧視,為“雙非”院校學生群體設計向上流動的通道,實現“二軌”并行選才。
推行“二軌”并行選才的目的,是要倒逼教育領域結構體系的應對式變革,構建具有本土特色的“職普分流”教育體系,建立、健全博士生前置教育向上流動的機制。顯然,我國博士生“申請—考核”制是涉及高等教育整體性制度的聯動改革,迫切需要更加宏大立體的頂層設計。
第三,建立權力協管機制,劃定導師權力范圍。博士生“申請—考核”制改革應建立導師、院校行政和院校黨委權力協調關系主體。一方面要建立、擴大并規范學術權力的協同融合機制,院校黨委對考生思想道德素養進行審查;行政部門將招生自主權下放到院系二級行政單位;導師通過導師組集體實現導師權力,通過導師集體考核確定錄取人員。
另一方面還要建立導師勝任標準及評價體系,從政治素質、師德師風、學術水平、育人能力等方面出發,保障和規范導師的招生權、指導權、評價權和管理權,嚴格劃定導師權責歸屬。
總之,推行博士生“申請—考核”制的前提是必須立足中國現實基礎,不能簡單復制西方經驗,并有效應對公共教育資源供需過程中公平與效率的矛盾關系。我們須以批判眼光予以審視,深刻反思西方教育制度移植到中國的具體問題。
從“西方經驗”走向“中國特色”,要把“申請—考核”制置于整個教育體系中進行全方位考察,細致梳理和彌合“經驗”與“特色”間的關系;從“中國經驗”走向“中國體驗”,要求研究者具有更強的理論批判勇氣,決策者具有更大的改革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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