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備臨床診斷依據2項,可臨床診斷為心肌炎。發病同時或發病前1~3周有病毒感染的證據支持診斷者。
(2)同時具備病原學確診依據之一,可確診為病毒性心肌炎,具備病原學參考依據之一,可臨床診斷為病毒性心肌炎。
(3)凡不具備確診依據,應給予必要的治療或隨診,根據病情變化,確診或除外心肌炎。
(4)應除外風濕性心肌炎、中毒性心肌炎、先天性心臟病、結締組織病以及代謝性疾病的心肌損害、甲狀腺功能亢進癥、原發性心肌病、原發性心內膜彈力纖維增生癥、先天性房室傳導阻滯、心臟自主神經功能異常、β受體功能亢進及藥物引起的心電圖改變。